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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南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2021-05-07

关于《南通市市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内容解读


问:《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修改背景是什么


答:《南通市市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通政规〔2012〕1号)经2012年1月1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由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出台或修改,部分行政审批等政策文件进行了调整,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有必要对深基坑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问:《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修改依据是什么


答:(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378号);

(五)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


(六)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等。


问:《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 共9章45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第四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第五至第十五条)


第三章 勘察单位责任(第十六至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责任(第十九至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责任(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理单位责任(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监测单位责任(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


第八章 行政管理部门责任(第四十一至第四十三条)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至第四十五条)


问:《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一)删除第二条“含降水、土方开挖,下同”;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未超过5米且与基坑底部边线水平距离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主干道路或地下管线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市区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深基坑论证评审专家库。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深基坑工程相关管理工作。”


(四)将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未取得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擅自开工建设;”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办理含有深基坑工程项目规划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需经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专家应当5人以上。按照国家《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评审专家宜增加至7人。


“专家组成员应为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各方的人员以及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文件。


施工过程中涉及重要的设计文件变更的,应通过评审专家评审。”


(七)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监督、协调好各有关责任主体切实履责。施工出现险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真实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保证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降水处理和周边环境保护的要求。”


(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包括拉锚体系)不得超过规划红线,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设计人员应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十)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深基坑开挖完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土方开挖专项验收,并告知工程监督机构。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尽快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及基坑的土方回填工作。”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及时参与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险情处置;”


第二款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市区深基坑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审查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平、公正地对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专家组应对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认真论证,对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的管理,定期公布评审专家名录。对于不能认真履行论证职责的,应当及时清退出专家库。”